城乡规划法草案提请审议 规划须征求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1:11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批准后必须公布,任何人都有权查阅。
昨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扩大了公众对规划编制的参与,增加了规划的透明度。
针对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需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城乡规划亦不能因地方领导人的意见而修改。
城乡规划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汪光焘表示,目前有些地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对此,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需要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草案强化公众监督力度
草案为保障规划落实,设立专章对规划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强化了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等??厉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
草案对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违规出让土地应补偿当事人损失
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的,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予以赔偿。
草案还规定,对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